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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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相关部门不得再发放新的与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相重叠的其他卡或者电子码;已经发放的,应当逐步融合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其他单位不再发放与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相似的其他卡或者电子码,统一融入居民服务一卡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应用单位优化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渠道、应用环境和服务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持卡人使用。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全市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居民服务一卡通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单位应当依法为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服务提供信息平台和数据支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利用技术、法律等手段,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与监督机制,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加强对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激励应用机制 在个人信息保密方面,《规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服务组织、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要查询、调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查询、调阅与服务无关的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激励应用机制,推行居民服务一卡通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居民健康等领域的应用。 《规定》还明确,对于有关部门、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擅自发放与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重叠的其他卡或者电子码、泄露或者违法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在办理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事项中存在推诿和拖延,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等问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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