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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气象探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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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气象探测资料
《河南省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袁帅)7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发布《河南省气象探测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8月18日前,登录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建议。

《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探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天气雷达、风廓线雷达、测风塔等。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业、通信、航空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建设的气象探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纳入全省气象观测站网的统筹规划和布局。

根据《办法》,新建气象探测设施,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设施建设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迁移、撤销气象探测设施的,应当在迁移或者撤销后3个月内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办法》要求,气象探测设施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加强共享应用。汇交的气象探测资料必须完整可靠,符合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及时更新资料变动情况。

《办法》还明确,开展气象探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气象探测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气象探测资料,不得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对于建设气象探测设施未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气象探测资料的;利用气象探测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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