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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 上一版3 4下一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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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 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为加强市场主体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条例》规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应营业执照,并在三十日内向住房租赁主管部门备案;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从业,每名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编号具有唯一性;建立住房租赁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要求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资金监管。 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是实现住房租赁市场有效治理和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由路径。 《条例》明确了市政府要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科学有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健全完善本市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为租赁合同备案、租赁企业备案、资金监管、房源核验等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商业银行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信贷支持。同时,《条例》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监测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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