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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粮节粮 扛牢保障粮食安全重任
《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袁帅)2月2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发布《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3月26日前,登录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建议。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条例》要求,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养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

在粮食生产环节,《条例》明确,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占用耕地补偿、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等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功能稳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建立耕地质量和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产能,治理退化耕地,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提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逐步建立轮作、休耕制度,支持应用现代耕作技术,推广粮食生产绿色高质高效技术,促进耕地用养结合,保持和提升耕地地力。

鼓励粮食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支持开展育种联合攻关,培育、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粮食品种。

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建立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农业发展。

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引导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

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

在粮食储备环节,《条例》指出,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

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及质量检验能力建设,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和新技术应用。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实现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等的全过程记录,确保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在粮食流通环节,《条例》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础数据和有关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同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功能提升、布局优化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支持粮食企业一体化发展

在粮食产业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布局粮食加工能力,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促进粮食就地就近转化,形成与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口粮需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布局。

优先保障口粮加工,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

围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引导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粮食企业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等支持政策,并统筹利用涉农政策资金引导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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