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上一版3  4下一版
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 确保全市安度“双节”
无户口人员将全面告别“黑户”
农业水价实行分级管理 井灌区实现“一井一表”
逾期60天不交水费 提前告知后停止供水
截留挪用救灾款物 严重者将追究刑责
巧手剪窗花 欢乐迎新年
“两个责任”在郑州生根发芽
强党建 促队建 抓创建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郑州晚报      
上一期  下一期
市政府发布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逾期60天不交水费 提前告知后停止供水

本报讯(记者 董艳竹) 市政府昨日发布《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来水用户过60天不交水费和违约金,供水单位将停止供水,并提前10天通知用户。

根据《办法》,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相关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供水单位可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需提前10日通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另外,非居民用户不需要供水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逾期将销户。根据规定,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针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也做出相应明确。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共用,供水管道不得互通,并用不同颜色标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有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行为,如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等行为的,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上一篇  下一篇4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