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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机局就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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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郑州市农机局就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 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郑州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日前出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哪些新要求?补贴资金如何分配?农机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监管?昨日,记者就公众关注的话题采访了郑州市农机局局长秦土旺。

问:《郑州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总体上有哪些要求?

答: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四优四化”为突破口,以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群众政策获得感;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公开公正、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问: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是哪些?有无变化?

答:2018—2020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基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2015—2017年补贴范围为基础进行了部分调整优化,重点增加了支持农业结构调整需求和绿色生态导向的品目,剔除了技术已明显落后的部分品目,并依据新的农业机械分类标准对机具分类和品目名称进行了规范。我市按照河南省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的14大类30个小类61个品目机具进行补贴,县(市)区、管委应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省定补贴范围中,选取确定本地区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加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残膜回收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需求量小的机具品目剔除出补贴范围(具体由县区自定)。

县(市)区、管委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区)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市)区、管委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自定。

问: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意见》在保持补贴对象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在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基层反映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认定依据不足、相关部门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删除“直接”的表述,将补贴对象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为便于基层全面准确地界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农业法》相关表述,将其进一步细化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三是考虑到补贴对象跨地区承包经营的实际,明确购机者应自主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当地”既可以是购机者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也可以是上述区域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证明即可,由基层县(区)结合实际操作。

问:对我市薄弱农机化环节的机械,有无特别倾斜的扶持政策?

答:有。为提高玉米机收率,突破根茎作物机收瓶颈,支持农业绿色生态发展,县(市)区、管委可利用郑州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玉米收获机具、根茎作物收种机具、深松整地机具、免耕播种机具、秸秆还田离田资源化综合利用机具等5类急需大力推广的机械,在基础补贴额的基础上进行基础补贴额二分之一的累加补贴。

问:补贴机具资质规定与往年有什么不同?

答:《意见》明确,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多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将中国境内通过农机推广鉴定作为补贴机具资质,有效确保了补贴机具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对各类农业机械的需求日益旺盛,单一的补贴机具资质渠道已不能满足要求。《意见》与时俱进,在补贴机具资质条件上进行了改革拓展,特别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明确将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列入补贴机具资质采信范围。

问:购机补贴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是发布实施规定。县(市)区、管委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联合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是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议价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是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式机具,应先行到县(区)级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县(区)级农机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置个人及法人组织购机者当年年度内享受补贴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县(区)级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后应在购机者原购机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印章。

四是补贴资金兑付。县(区)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核验机具,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县(区)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定〕。

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具体工作流程。

问:政策监督管理有哪些新规定、新措施?

答:一是县(区)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成立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并吸纳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共同做好补贴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县(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是规范操作,高效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探索补贴机具“一机一码”识别管理,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要求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一次性”办结服务。补贴申办要求当年办结。因当年度财政补贴资金不足,没有享受到当年购机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享受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和体现补贴政策的普惠性和敞开性。

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做到现场“见机、见人、见发票”,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个别重点(县区自定)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是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县(区)级农机部门要全面建立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者信息。

四是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坚持公开透明,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利用和发挥专家或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全程监管。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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