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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离婚

一直以来,许多人都以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七出”“休妻”,而没有女方主诉的“离婚”。但实际上,古代也有离婚,叫作“和离”。从宋代的文献史料看,“和离”在宋人生活中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许多女性都主动提出离婚,这叫“求离”“求去”“求离婚”。

我印象最深刻的一宗宋朝离婚案,来自李廌《师友谈记》的记载:“章元弼顷娶中表陈氏,甚端丽。元弼貌寝陋,嗜学。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观忘寐。陈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元弼每以此说为朋友言之,且曰,缘吾读《眉山集》而致也。”这个章元弼,是苏东坡的超级粉丝,对苏东坡的作品爱不释手,结果冷落了美丽的娇妻。本来章元弼就长得丑,已经让妻子陈氏很不满意,现在陈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离婚。章元弼说起这件事,还沾沾自喜,经常跟朋友吹嘘说:你知道吗?因为我废寝忘食读苏先生的书,老婆才跟我离的婚。

宋代的法律是承认“和离”的。《宋刑统》:“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意思是说,夫妇若感情不和,可协议离婚,法律不干预。

宋朝法律还对妇女主诉离婚的一部分权利明确提出保护,如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意即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

实际上,一些宋朝女性还会因为丈夫“包二奶”、丈夫贫病而提起离婚诉讼,并得到法官的支持。

摘自《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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