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裴其娟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了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控烟责任,未履行控烟职责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最高可处罚2万元。
根据该《条例》,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控烟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条例》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对违反《条例》规定吸烟的个人,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劝阻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有关控烟监管部门处理。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对开展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直接选取烟草制品的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2000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