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市民政局社救福利科科长李某在负责审批各乡镇上报的最低生活保障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2018年7月以来,李某共超期限核对认定低保申请300余人次,造成低保申请人延迟享受低保待遇的有200余名,损害了群众利益,致使多次群众集体上访。对于李某履行职责慢作为,该如何处理?
答:党员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效率低下慢作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项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规定第(二)至第(四)项的内容;2018年修订时,在第(一)项增加“慵懒无为、效率低下”,增加第(五)项兜底条款,对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群众利益无小事,党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不作为、乱作为,漠视、损害群众利益,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B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迅速成立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发现,李某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低保问题,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审核职责,慵懒无为、效率低下,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12月,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