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区某乡大王庄村,三个月前中断了对该村的财务支出、低保金发放、发展党员情况等项内容的公示,村里的村务公开栏成了“摆设”。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区纪委监委成立督查组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问题属实。那么,对大王庄村三个月来不按照规定公开村务的行为,应作何处置?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条是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的条文,2018年修订对本条未作修改。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基层政权,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使人们了解权力运行的规定,看清权力运行的程序和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公开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大王庄村近三个月来没有按照规定公开村务内容,侵犯了群众知情权。该区纪委监委按照注重抓早抓小的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进行了诫勉谈话,给予村委会主任王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该村如实及时公开须公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