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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群众钱款 村民组长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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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群众钱款 村民组长受处分

王某是X市N镇Y村党支部委员、第四村民小组组长。2015年4月,河道清淤土方占压Y村四组37户群众耕地,清淤土方被王某卖到某窑厂得土方款共计32600元。钱款原本应该分给四组群众,王某却一直将钱款扣留。四组群众从2015年至2018年多次到市、镇信访部门上访。直至2019年1月,在N镇纪委的监督下王某才将32600元土方款发放给群众。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003年《条例》规定了相关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内容;2018年修订,增加规定第二款“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部分基层干部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剥夺了群众的获得感,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其后果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王某身为该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权违反群众纪律,无故长期拖延群众钱款,情节较重,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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