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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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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客户交易 须设“独立账户”

中原网  日期: 2007-01-23  来源: 郑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 黄全权)建设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设立专用存款账户,运行情况随时接受监督。

  这份通知名为《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作了多项“规范”。

  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交易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三是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四是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通知》同时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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