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原告小雪与被告赵某系父女关系,2002年12月,经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之母周某离婚,判决原告由周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8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现因原告学习及生活费用的提高,故请求将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由180元增加至360元。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的判决书距今已有4年,随着原告年龄增长,生活及消费水平发生变化,结合郑州市在岗职工普遍收入水平,被告应适当增加抚养费用,故判决自2007年2月起至原告小雪年满18周岁止,被告赵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于每月10日前付清。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