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丁爱兰、马伏龙、刘国喜、阎育明、甄新阳五位同志辞去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