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11版:观点
3  4  
PDF 版
阳光如何穿透暗箱
政治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完善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司法制度应与时俱进
      
返回主页 | 郑州日报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打印】  

行政司法制度应与时俱进

中原网  日期: 2007-02-09  来源: 郑州日报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和谐社会,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就尤其重要。所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以及行政管理,都要科学、符合国情且与时俱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开创了我国“民告官”的先河,为我国的行政司法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法实施至今已经整整17年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某些方面已显滞后而不能适应当今社会需要,问题和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凸现,由此引起了法律学者和司法实践者不断地讨论和争鸣。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单方作出的具体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即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监督机制不能全面、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违法,将会给众人造成损失,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现在很多行政机关违法乱纪的问题即出在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上。政府所制定的某些不当“红头文件”的直接后果是剥夺、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例如,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不合理、政府参与拆迁、参与经营等问题普遍存在。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评估的价格,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而某些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货币基准价不合理,有的明显低于市场价,被拆迁人却不能对此提起诉讼,因为当地政府公布上一年度货币基准价的行为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即便是老百姓对此意见再大,也不能对此提起诉讼,有的老百姓被迫无奈,只能“硬抗”拒绝拆迁,但遭来的只能是强拆的结局。受损失的是老百姓,受益的却是拆迁人等极少数人。

  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监督。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同样可能导致争议,所以,法院裁决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是实施司法职能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必要途径。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首先,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法学界及司法实践者也早有呼吁,并进行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其次,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地涉及抽象行政行为案例在司法界出现,已经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再者,《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已经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诉讼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奠定了基础;此外,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为此,建议在原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必经司法审查制度和合法性确认制度。

  王建丽

3上一篇  
      
版权声明 @ 中原网 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