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孙志刚 实习生 马琳)昨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作出规定,将包括新闻媒体披露案件在内的七种信息渠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纳入督办范围。
这七种情况分别为: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明确交办的任务,随时督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按计划督办;市领导批转、批示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随时督办;群众举报的、新闻媒体披露的有关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和事件,以及用举报转办函或督察督办转办函的形式布置的案件,及时督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随时督办;日常和专项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及时督办;其他需要重点督察督办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