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田雨 李谦锋)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将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有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规定强调,司法解释权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行使司法解释权。
规定还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