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出台《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针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明确规定。
灵活就业者缴费基数灵活
为了使政策平稳衔接,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过渡期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可在60%~300%范围内选择;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2006年已经确定了缴费基数的,原则上不再变动。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企业就业的人员由中介机构管理档案代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按照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政策规定缴费。
企业欠费影响退休待遇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退休手续时,应先补缴欠费;对长期停产确实无力补缴的困难企业职工,可以先补缴欠缴的本金,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计入企业欠费。确实难以补缴的,经职工本人同意,也应办理转移或退休手续。职工转移或退休后,在此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欠费部分不再补缴,以后清偿欠费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
个人账户可跨地域转移
今后,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被开除职工应区别对待
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区别对待。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人不能多重享受
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允许一人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在其他地方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对已经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金的,将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协调只在一个地方发放一份养老金,其他统筹地区停止发放。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支付完毕的,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