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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5月起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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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5月起执行新标准
划分更细 取消争议较大提法
中原网  日期: 2007-03-27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红)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5月1日起,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将执行新标准,届时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将有新依据,本次调整将直接影响省会43.85万工伤参保职工可能遭遇工伤后的待遇水平。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共573个条目。为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引用标准,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依赖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

  据介绍,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对于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对于在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作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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