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冯海明 常爱萍)市民杨先生的存折被“生意伙伴”调换后,12万元存款全部被取走。杨先生以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5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04年12月4日,杨先生与人合作生意,为了方便汇款,在嵩山路上的某银行支行办了一个存折。就在他办理存款的同时,那个“生意伙伴”利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和杨先生同名的存折,并在生意过程中调换了杨先生的存折,后将其存折上的12万元钱全部取走。
一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未能对骗子所持杨某居民身份证真伪进行全面审查核对,致使其以伪造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因此应对原告杨某受骗,并造成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判令该银行支付赔偿杨先生经济损失8.4万元。银行认为自己很冤枉,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杨先生认为,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指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该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由于银行没有对骗子所持的证件进行核对,造成自己存款被取走,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银行方面称,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因此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