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一博 通讯员 李富强)明知是盗窃来的车辆,还介绍他人购买,郑州市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昨日被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07年3月11日15时,犯罪嫌疑人樊某在郑州市新郑路红某开的一汽车修理装饰店内,明知其情人石某(另案处理)委托其代为销售的桑塔纳轿车是盗窃得手的赃车,仍然通过红某的介绍以7400元的价格将其卖与徐某,并从中得赃款500元,其余6900元汇入其情人石某的账号。后徐某怀疑该车是盗抢车辆便报警,3月13日,公安民警在郑州市紫荆山南路将樊某抓获,并将该车扣押。经查证,该普通型桑塔纳轿车系王某于2007年3月1日晚在河南省临颍县南街村村民楼5号楼前被盗的车辆。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桑塔纳轿车价值24300元。
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等方式处理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明确地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樊某也成为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第一位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