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金研)受人委托代售一辆没有合法来历证明的货车,代售人杨小富“一不小心”成为我省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2006年8月,34岁的杨小富在汝州市一停车场内,将王官庆(已判刑)委托其代为销售的一辆没有合法来历证明的货车以7700元的价格卖掉。后杨小富主动投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将盗窃该车的刘先锋、高芳振和销售该车的王官庆抓获。现该车已追回发还失主。检察院认为,杨小富受王官庆委托时,明知这辆车是犯罪所得,而将其卖掉,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杨小富被检察机关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隐瞒犯罪所得罪”由来于今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解决了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