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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都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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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无声音 精神损失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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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无声音 精神损失应赔偿

中原网  日期: 2007-06-25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高凯)家住西区的耿伟发短信向本报反映,一个多月前,他和相恋多年的女友喜结良缘,婚礼当天,请农业路上一家婚庆公司给拍的婚礼录像。可录像制作好后,竟没有一点声音,成了无声的“婚礼电影”。虽然婚庆公司退还了所有费用,但婚姻大事一辈子就这一回,他向婚庆公司索要精神损失,但遭到老板拒绝。

  昨日9点,记者在农业路上找到了为耿伟拍摄婚礼录像的婚庆公司,说明来意后,一位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他们的老板要到11点左右才会来公司,并请记者离开。

  11点20分,记者再次来到该婚庆公司,摆脱工作人员的阻挠后,见到了老板张先生。张先生介绍,他是在今年5月初接下的这单业务,当时和耿伟签订的有合同,收取的费用已经全额退还。至于耿伟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他认为,耿伟是在讹他。随后,记者向张先生了解婚礼当天拍摄的情况,但被拒绝。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的韩爱国律师,他告诉记者,耿伟夫妇与婚庆公司之间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婚庆公司负有保质保量拍摄完成婚礼录像的义务。录像没有声音,属于违约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据此规定,耿伟有权向婚庆公司请求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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