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本报报道了《口服液与口服溶液岂能张冠李戴》一文后,涉及的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回应。江苏省药监局相关部门表示会关注此事。
前不久,苏先生在南京一家药店购买了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安药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和湖北福人金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在购买该产品时,店员给他提供的上述两家制药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中只规定了他们的生产范围是“口服液”,但是在苏先生购买的产品药品包装盒上注明的却是“口服溶液”。“一字之差,但意义大相径庭。”苏先生认为,按照国家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人生产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认证证书上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许可范围一致。
据了解,“口服液”与“口服溶液”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是中药范畴,而后者属于西药品种。随后,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两种产品确实不能混为一谈,但是他们曾经在2006年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申请,该负责人还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6年5月份登记的变更记录,内容为同意增加该企业“口服溶液剂”生产范围。 据《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