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锋 实习生 季明旸)为讨要工钱火烧老板娘,不但工钱没要成,反换来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史某的教训值得深思。
2006年9月29日13时许,史某在向老板讨要工钱未果的情况下,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壶到郑州市农业路北建材34号彩虹不锈钢加工店,向老板娘宋某讨要工钱,被宋某拒绝后,史某将汽油波洒在宋某身上和店内,用打火机点着宋某身上的汽油。经鉴定,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惠济法院认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法院判处史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宋某经济损失29522.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