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 通讯员 任 新)记者昨日从新密市法院获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二庭副庭长刘春意被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退赔其所挪用的公款150万。
新密市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刘春意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兼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郑州合作银行专案组负责人。2003年下半年,河南拍卖有限公司经理张某通过刘春意将150万拍卖款从法院账户转至该拍卖公司账户,其后,张某分两次送现金2万元和手提电脑一台给刘春意。2004年上半年,江苏省无锡公司董事冷某为获取专案组拍卖信息送给刘春意6万现金。2004年下半年,在执行沙隆达制药厂担保郑州炼油厂在商业银行贷款一案时,刘春意分两次从郑州炼油厂总经理王某处索取现金10万元。刘春意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7万元人民币及一台电脑,与他人预谋挪用公款1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