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其中,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等5种情形,依法不起诉。(《法制日报》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多次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宽严相济”既不是一味从“严”,更不是无原则从“宽”,而是在坚持对大案、要案从严处理的同时,综合考虑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从宽,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确保法律基本的公平、正义之外,显示出人性化关怀的温情。
所谓“法不外乎人情”,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丝毫不体恤民情。因生活无着而偶然实施盗窃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因此予以重罚,则不仅可能毁掉他们的一生,甚至可能激起强烈的报复心理而自暴自弃。相比之下,“不起诉”更容易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促使他们早日回归正途。
行文至此,想起这样一个广为人知的故事:一位母亲因为贫穷而偷食物给她的孩子们吃,结果被起诉。法官判决说:“这个女人因盗窃有罪,判罚×美元。而在我们的社会里居然还有一个母亲需要靠偷窃来养活儿女,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因为我们的冷漠有罪,每人判罚一美元。”并第一个站起来,掏出一美元放到桌上。在场的每一个人都震惊了,人们自发地排起长队,交出了让人终生难忘的一笔罚金。
故事之所以令人感动,不仅仅在于法官人性化的判决,更在于人们对福利保障这一生存底线失守的反思——当人们排队交纳这笔终生难忘的罚金的时候,他们何尝不是因福利保障体系未能庇护这个贫困的母亲而感到羞愧?因生活无着而实施盗窃,这本身就是一幕悲剧——那些生存条件得不到最基本保障的人,在面临生存与违法的抉择时,很容易用违法来换取生存。
美国短篇小说名家欧·亨利在其代表作《警察与赞美诗》中刻画的那个倒霉的小偷曾经令人不胜唏嘘,时至今日,我们吃惊地发现,原来自己身边也并不缺少有着类似经历的生活无着人员。一轮轮“该不该抓”的争论过后,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不起诉”终于放还了他们一条生路。但是,如果他们的生活继续无着落下去,谁又能知道,为了生存而挣扎的他们到底还会做出些什么?
如果说“不起诉”给生活无着人员提供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的话,援助窘迫的他们不再生活无着,才是避免他们重蹈覆辙的根本途径。法律的温情之外,显然还有赖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大步跟进。
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