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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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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业者 在滇有了“家”
三大立法草案 首次提交审议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部分劳动争议 拟实行“一裁终局”
过度包装将受限制
眼镜店学生盈门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水电气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政府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不得支持迷信活动
“银发游”悄然升温
一次性消费品将受限制
杰出科技人员回国搞科研不受户籍限制
绝处逢生又一春
郑百
用人单位不配合举证 仲裁将有利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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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争议 拟实行“一裁终局”

中原网  日期: 2007-08-27  来源: 郑州日报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我国于1987年恢复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形成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先调解、再仲裁、再经两次审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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