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同时,为了充分利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的资源,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上述调解组织申请劳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