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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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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创业者 在滇有了“家”
三大立法草案 首次提交审议
循环经济法修订草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部分劳动争议 拟实行“一裁终局”
过度包装将受限制
眼镜店学生盈门
城市建筑物政府不能“想拆就拆”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水电气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政府应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建立学术诚信档案 不得支持迷信活动
“银发游”悄然升温
一次性消费品将受限制
杰出科技人员回国搞科研不受户籍限制
绝处逢生又一春
郑百
用人单位不配合举证 仲裁将有利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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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中原网  日期: 2007-08-27  来源: 郑州日报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同时,为了充分利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的资源,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上述调解组织申请劳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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