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约50万辆,其中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具有脚踏行驶能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的电动自行车(即电动摩托车)、俗称“电摩”有40万辆,占总数80%以上。通过对30余处非机动车停车场和200余家销售厂家的抽样调查,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行驶速度(20公里/小时)的约占20%;通过对100个品牌电动自行车的调查,具有正常行驶功能的约占40%;没有骑行功能或达不到电动自行车国家技术标准规定的30分钟骑行7公里的约占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