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日前在建设部官方网站公布,修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变更等方面的内容。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同时实施。
新的《条例》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公司由“管理”改为“服务”,是对物业和业主关系更加合理而明确的定位。物业公司本来就是全体业主花钱聘请的,从本质上说双方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契约关系。
“业主公约”改为“管理规约”,关于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现在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基本上就是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即可。
这些变化大大提高了业主在决定小区事务中的自主性。物业公司“更名”,会使他们更加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但这也不意味着物业就完全丧失了“管理”的权力。因为物业公司是为大家服务的,其行为应该从所有业主的利益出发。物业的主要工作包括社区的安全保卫、水电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园林绿化与清洁卫生等,完成这些项目时难免会与某些业主发生冲突。
所以,新《条例》改“管理”为“服务”是一种理念上的导向,这并不是杞人忧天,的确有些素质不高的业主视物业公司为“仆从”,如果仅仅把“服务”理解为顺从,真正良好的服务也无法实现。双方应该在“服务”和“管理”之间把握一个度,这需要“管理规约”的细化,也需要实践中的磨合。
新《条例》还赋予了被侵害权益的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少数业主的利益并不总是跟多数业主相一致,合法的一方未必永远是人数众多的一方。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决定侵害个别业主的权益,新《条例》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总之,新《条例》对业主的呵护是全方位的,体现了法治的进步。
李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