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于国家反哺农业的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也随之增多起来。2005年以来,邓州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69件,其中:农业土地承包合同29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23件;承包地征补偿费用分配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费纠纷各2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土地出让金纠纷、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各1件。这些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稳定,也不利于新农村建设,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认真剖析,并积极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 土地承包纠纷特点
1. 群体性明显。在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涉案人员人数众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更有甚者,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认为人多势重,法不责众,便借着土地纠纷煽动群众进行大规模集体上访,向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压,以达到其更换村支两委班子的目的。
2. 主体多元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体从先前单一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的纠纷,演化成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租赁方,实际经营方等多方之间的纠纷,涉案主体呈现出鲜明的多元化特点。一个案子往往牵扯到很多当事人,关系到各方利益。
3. 时间有规律。受农时的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主要集中在春耕或秋收季节。
4. 处理难度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有着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往往是“一果多因”,表面上看是单纯的土地纠纷,其实蕴涵着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土地纠纷只不过是这些矛盾和利益冲突大爆发的一个导火索。由于其中涉及到的人地矛盾、干群矛盾、宗族矛盾、班子矛盾等多种复杂关系已超出了法律调节的范畴,因此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很大难度。
5.方式多极端。由于当前土地增值,村民要求种地的愿望强烈,一些农民为了达到重新发包土地的目的,往往不是通过正常合法的方式解除村、组签订的承包合同,而是采取哄抢、私分或组织村民集体上访,冲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极端方式来达到撕毁合同的目的,不择手段,不顾后果,以此迫使政府和承包户做出让步。
6.连锁效应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纠纷案件,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其利益争执的激烈程度是其他案件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不仅当事者对案件的结果非常关注,其他村民也十分关心。一起纠纷处理后,与之有相类似问题的其他村民便会纷纷效仿,极易出现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效应。
二、 土地承包纠纷成因
1. 土地价值变化。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特别是实行了取消农业税、种粮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土地开始增值,以前农村土地发包,流转中不规范,不完备的行为也随之逐渐显现出来,一些原本弃耕以及因故未分得土地和被强行收回土地。新形势的变迁,使土地效益增值,成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
2. 村、组新旧班子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在农村有些地方由于存在宗族势力和派系斗争,老班子下台后,一些新任班子便单方终止上届班子签订的发包和租赁协议,因此而引发各种纠纷。而老班子在签订发包和租赁土地合同时,由于当时租金较低,而且期限较长,如今时过境迁,土地增值,支持新任班子的广大群众便强烈要求收回土地。迫于村民压力,新任班子也往往不得不采取单方终止合同的方式,以满足村民们的愿望。
3. 承包合同不完善。有些村、组干部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经验,有些甚至故意暗箱操作,在转发包土地过程中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合同条款不完备,内容简单,约定不明确,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和管理不规范,造成合同本身先天不足,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
4. 法律规范不健全。在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下,相关法律规范仍显滞后。现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许多问题难以在法律、政策中找到依据,针对有关农村土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难以进行调节、规范和约束,也给法院审理和解决纠纷造成很大困难。
三、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 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村、组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应加强对村、组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学习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合同意识,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登记发放工作,明确土地权属,理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土地发包中的关系,规范发包和租赁土地的行为,增加广大村民知法、守法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此类案件应当强调快审快结,不误农时。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季节性强的特点, 对诉至法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在审理时要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审理中应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越性,快审快结,这样既可以避免延误农时,影响生产,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还可以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而激起群众愤怒,情绪失控,矛盾激化现象的发生。
3. 注重调解,慎重下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的指导下,力争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对那些调解无效的,谨慎下判,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解决一起案件,平息一片纷争的效果。
4. 准确把握政策,争取支持配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党和国家农业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应当准确把握政策与法律的界限,吃透政策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业政策,找到政策与法律规定的最佳结合点。应注意加强与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既要保证党的农业政策的连续性,又要努力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