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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版: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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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貌与出身
《陈立夫访谈录》
连 载
我国古代的晚婚制度
“票”、“证”年代
中秋风俗撷趣(之一)
杨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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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古斋
我国古代的晚婚制度
夏吟
中原网  日期: 2007-09-20  来源: 郑州日报  
  早在27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晚婚晚育的法律规定。规定男子30岁,女子23岁才能结婚生子。据《礼记》载,西周时期“男子二十而冠,始学礼,三十始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五始笄,二十三而嫁。”这就是古代的“婚姻法”,主张男子30岁,女子23岁是适当的结婚年龄。东汉的班固在《白虎通义》中对男30岁,女23岁适婚年龄有其更为科学的阐述:“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三,肌肤丰盈,任为人母。”《素问》是古代一部医书,其中对晚婚晚育有更为明白的解释:“男二十血气始盛,肌肉方长,三十五脏大定,肌肉坚固,血脉满。女子到二十二才肾气平均,故真牙生而长极。”从上述这些阐述可以看出,古代的晚婚晚育制度,不是从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角度来考虑的,而是依据身体生长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而制定的。

  后来,由于战争连年不断,人口锐减,统治者为了扩增兵源,大力提倡早婚早育,致使晚婚制度废弃,早婚早育盛行不衰,甚至偏僻落后的地区至今还依然存在着早婚早生贵子的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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