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2号文明确规定:要认真组织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其中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中国青年报》9月19日)
“官员代表”比例太高是个不争的事实,在当下大力推进民主进程中,这一现象产生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官员往往处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不能完全代表各个阶层的利益。因此,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就有利于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其次,人大代表另外一个重要职能是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代表若自身是行政官员或者司法官员,等于是要求他们“自己监督自己”,这就容易产生“监督不能”。因此,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有利于实现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二院”的功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
然而,尽管“限制官员代表比例”非常有利于民主政治的进步,但这一措施的出台并没有在解决“官员代表”问题上画上一个句号,而仅仅是一个逗号而已,原因就在于:
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下发文件还只是限制了县(市)区的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的比例不能超过25%,对于地级市、省乃至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代表”比例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更高层次的人大会议中,“官员代表”的比例得不到控制,不利于更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其民主性、监督性。
其二,解决“官员代表”的核心问题仍然主要在于增强代表产生的竞争性问题,作出比例限制仅仅是权宜之计。当前,“官员代表”比例过多的问题,主要在于代表产生的竞争性不足,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介绍过程中存在三个薄弱环节一是代表候选人通常不需报名参选。二是代表候选人被限制报名参选。三是代表候选人通常不能竞选。在竞争性没有解决之前、组织意图仍然过多干涉选举的情形下,就有可能选举出的25%的“官员代表”并不能代表民意;其次,如果竞争性没有解决好,即使选举出来的代表不再具有官员身份,可能是工人、农民或者其他职业的人,但是他们仍然要听命于推举他们上去的行政机关和官员,那么,这种限制“官员代表”的举措对于改善代表的“代表性”、“监督性”也无济于事。
其三,解决“官员代表”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在于,要让代表受到选民的监督,从而能为选民办事。如果代表不受选民监督,那么不管其身份是官员还是工人、农民,都有可能只是为一己私利,无益于民主政治的发展。目前,我们恰恰是在选民对于代表的监督上,机制不健全,从而让一些代表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为选民说话、办事。
然而,不管怎么说,新疆出台“限制官员代表”的规定,无疑是民主政治的一个进步,希望能沿着这个有意义的逗号,不断前进,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添砖加瓦。海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