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11种违规行为,即: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开设和变更不按规定审批,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与参保单位和个人协议收缴社会保险费、收取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的;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收取现金不开具票据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款项的;不按时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或者不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的;不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伪造、篡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数据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的;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将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如果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基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监督单位存在5种违规行为,即: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的;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拒不执行监督部门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决定的,将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