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记者 李京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原告茅迪芳诉被告张继钢、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认为《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无实质性相似没有侵权,决定驳回茅迪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权人的身份诉至法院,称张继钢以编导身份署名并由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演出的《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并称因刘露是《吉祥天女》的领舞又是《千手观音》的辅导、排练老师,二被告有接触《吉祥天女》舞蹈的可能,所以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张继钢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连带赔偿茅迪芳经济损失90万元,精神损害10万元。
法院认为,从两个舞蹈的对比情况来看:《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的音乐、服装、舞美、灯光等因素并不相同。茅迪芳选择了两舞蹈26处部分演员的部分动作进行比较,改变了两个舞蹈的动作节奏和顺序,甚至进行错位粘贴,事实上改变了原舞蹈的内容;从静态造型来看很多动作造型并不相同,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顺风旗、商羊腿和大佛的形象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这种公有领域的思想内容不应为个人所独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