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峰、刘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转移赃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转移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进行了审理,但尚未公布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