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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版: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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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怪法律

中原网  日期: 2007-10-26  来源: 郑州日报  
  千奇百怪的法律困扰着日本人。日本有不少法律都有上百年的历史,有的甚至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明治维新时期。这些历史悠久的法律很多已不再适合今天的日本社会,可真要修改法律,在重视传统的日本又谈何容易。

  离婚女性要待婚六个月

  日本民法第772条规定,女性离婚后300天内生下的孩子是“前夫之子”,特殊情况下,经DNA鉴定,可被判定为再婚后丈夫的孩子。根据法务省对该条法律的最新解释,如果母亲能够证明孩子是在离婚手续办妥后受孕的,则孩子只是“离婚母亲之子”。法务省官员表示,他们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只能做这么多了”。

  还有一条与离婚相关的民法,最近也引起很大争议。日本民法第733条规定,女性离婚后6个月内不得再婚,原因是如果女性早于这个期限再婚,很难判明之后出生的孩子的父亲。但对于男性,民法却并不规定待婚期。3月20日,日本执政的自民党和公明党建议,把女性待婚期缩短为100天。但4月初,这个提案流产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待婚期”只针对女性,这条制定于1898年的法律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侵害了婚姻自由的精神。从医学上来说,做个鉴定很容易就能判明父亲。很多夫妇离婚前一直分居,这期间如果女性和其他异性交往并受孕,这时,仍旧把离婚300天之内出生的孩子定为“前夫的孩子”,就太可笑了。 据日本最高法院统计,2005年,全国家庭裁判所共审判了2323件离婚夫妇争议亲子关系的案件。 夫妻必须姓一个姓

  2003年,联合国消除妇女歧视委员会曾指出,日本民法中有些条目歧视女性,其中特别举了女性待婚期和结婚后夫妇必须同姓的例子。

  日本是惟一通过法律规定夫妇必须同姓的国家。日本法律规定,夫妇通过协议,可以选用夫姓,也可以选用妻姓,但必须使用同一姓氏。前任首相小泉纯一郎的父亲纯也就是在结婚后随妻子改姓小泉的;而安倍晋三的母亲洋子,虽然贵为前首相岸信介之女,却也在下嫁之后改姓了安倍。

  现实情况是,在日本婚后改姓的几乎都是女性。记者认识一位姓赤繁的女孩,她说自己的姓很特别,要是改成“田中”、“铃木”有点可惜。还有日本女性认为,由于改姓,此前建立起来的信用、工作成绩一下子被割断了。

  改姓也给女性带来许多麻烦,驾驶执照、护照等都要随之修改。

  当然也有女性对结婚后改姓显露出“改头换面”或“得到长期饭票”的自豪之情。多年前,记者在打工时认识了一位日本女孩,她结婚改了姓,幸福地指着工作服上的新名牌说:“从此就是一个新的我了。”

  丢垃圾也是一门学问

  日本的垃圾分类工作搞得很细致,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也极为完善。自从1970年出台了首部关于垃圾处理的法律,至今日本已制订了4部垃圾处理专门法和一部全面修正法。初来日本的人都觉得在日本扔垃圾是一门学问,要搞清哪天扔可燃烧垃圾,哪天扔不可燃烧垃圾。至于一些大件垃圾,像旧电视机、冰箱等也不能随便扔,要与市区的专管部门联系,他们实行收费运垃圾。为省掉这笔费用,不少日本人不得不半夜起来,偷偷摸摸处理掉大件垃圾。

  横滨市将生活垃圾按等级分成10类,市政府还特别发送给市民一本厚达27页的手册,指导他们对垃圾正确分类。其中规定:唇膏属于可燃物,但唇膏管则应被归入小型金属物或塑胶类。要丢锅壶前,先拿尺子丈量,如果口径超过12寸,就属于“大型垃圾”了。最特别的,是关于袜子的规定。单只袜子算是可燃物,而成双的,“穿破,但左右脚搭配”的情况下,应归为旧衣料。领带也可归类为旧衣料,但要先清洗并晾干。

  摘自《世界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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