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每月1日、15日,你必须回家探望一次父母。”10月24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后,这起特殊的赡养纠纷终于画上句号——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回家探望父母两次。(10月25日《华商报》)
从法律角度看,做父母的已经赢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女儿不但要按时支付给父母赡养费用,而且还必须每月回家探望父母两次。可是,从亲情和道德的角度看,做父母的真的赢了这场官司吗?靠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的亲情,能有多少真心和孝心包含在里面呢?这个,恐怕只有官司双方的当事人知道了。
每月200元的赡养费,这是实实在在的东西,既然法律已经判决了,女儿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可是对于每月必须回家探望父母两次的判决,又该如何执行呢?笔者的意思不是说“回家两次”不能执行,而是说回家后的“探望”如何执行。按常理来说,儿女回家探望父母,就像那首歌里唱的那样,“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给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这才是儿女回家看望父母的正常状态。换句话说,儿女回家看望父母必须是心甘情愿的,才能保证看望的质量,才能让父母真正从儿女的探望中得到自己想要的心理满足和亲情安慰。如果仅仅是遵从法律的规定,每月回家两次的数量倒是做到了,但质量呢?要是女儿因为输了官司对父母心有怨恨,回到家里对父母冷眼相对,恶语相向,这样的“探望”只能让父母寒心,惹父母生气,还不如不探望呢。
通过这件事也告诉我们,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有些涉及公序良德、人间亲情、社会伦理的问题,仅仅通过法律是无法解决的。正如法律可以保证不孝的女儿每月回家探望父母两次,但却无法保证女儿是真心探望还是回家完成“任务”一样。
那么,面对如此疏远、尴尬的亲情,我们到底该怎么做呢?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还是以报道中的这件事为例,除了需要父母多体谅女儿的实际情况和难处以外,最关键的还是要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女儿的感化和教育工作,让她明白赡养父母不但是法律责任,更是道德所在。要通过各种途径,唤起她内心对亲情的渴望和亲近,让她主动走近父母,而不是在法律的强制下走近父母。 苑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