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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都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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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出租 不赚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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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出租 不赚反赔
法官提醒:私车营运风险大
中原网  日期: 2007-10-31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私家车主为创收,将自己的爱车租给汽车租赁公司营运,没想到不仅没挣到钱,汽车还发生了自燃事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私家车主将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赔偿共62000元,昨日,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车主禹先生说,今年年初,他认识了郑州圣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张经理,因张经理说公司业务忙车辆不够用,禹先生家中正好有一辆车牌号为豫ADX373的捷达车很少使用。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即张经理的租赁公司用禹先生的车,以每天100元的价格支付租赁费。

  2007年4月、5月,租赁公司曾两次租赁禹先生的车,双方均依照约定履行了租赁协议。6月2日,该公司又一次租赁禹先生的车,6月13日,租赁公司通知禹先生:其车辆已在一次自燃事故中烧毁。

  禹先生遂将郑州圣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并赔偿修车损失6万元,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000元。而被告认为,禹先生的车,公司只租用了9天,按照每天100元,他只愿承担900元的租金,其余任何责任不愿承担。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将私车出租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营业行为,由于车主不具备营业资格,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一旦租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受制约的还是车主本人,即使租车人承担了责任,车主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租赁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发生一些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因此,车主不要贪图小利把车随意租赁给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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