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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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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不得超两年
本市出台鉴定办法 下月开始执行
中原网  日期: 2007-11-06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红)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办法》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多处受损相应时间不能累加

  按照规定,一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因伤情严重或出现并发症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出病情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其中,对于多个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最长的计算,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能累加。

  期满需继续治疗要先申请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提前15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的,按规定延期。

  影响劳动能力可享相关待遇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及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对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此外,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确认停工留薪期,企事业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医疗期确认,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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