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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当事人举证难的对策

中原网  日期: 2007-11-16  来源: 郑州日报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有力的证据,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面对如此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当事人都茫然无措,结果加大了诉败的风险,影响了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因此,对举证困难的当事人如何实施救济,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难的表现

  1.当事人提供证据数量少。在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中,当事人除本人陈述外证据单一的现象比较普遍。

  2.证人出庭作证的少。从整个情况看,证人出庭作证的仅占案件的20%多。即使证人出庭作证,有利害关系的多,能采信的少。

  3.当事人搜集证据遭拒绝的多。不仅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调查搜集证据遭到拒绝,就是当事人及律师向公安、工商、房产等行政执法部门调查搜集证据,被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当事人搜集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标准。民事证据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法定规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所举证据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很多当事人所取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标准,法庭采信率不高。

  二、当事人举证难的原因

  1.我国现有法律对举证的有关规定不完善。尽管民诉法第56条、第61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调查证据,但未制定相应的保障性措施,来保证当事人此项权利的实现。

  2.当事人缺乏举证意识。由于对法律尤其是有关举证的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缺乏举证意识,案件立案后,认为一切工作都应由法院来做,不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导致败诉。

  3.当事人举证不能。一是证人出于某种顾虑或安全等原因,不愿意出庭作证或提供有关证据。二是由于证人或物证、书证距离较远,当事人由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及时取得。三是由于当事人的证据未能及时提交或请求法庭进行证据保全,使证据灭失。

  4.当事人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在民事活动中,往往采用口头形式,或者违背交易规则,不注重留取书证、物证,一旦发生纠纷,手足无措,后悔已晚。

  三、克服举证难的对策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民的依法维权意识。

  2.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知道自己应当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及如何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当事人要善于保护自己的证据。对于容易灭失的证据,应当及时向法庭提供或者请求法庭依法进行证据保全,也可以到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4.当事人必要时要善于行使权利,借力取证。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自己不能取得证据,或在调查搜集证据过程中遭到无理拒绝,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调取证据。

  5.法院要为当事人搜集调查证据提供司法支持。根据案情需要,法院可以依职权依法调取和搜集证据,还事实以本来面目,使案件得以公证处理。

  6.扩大倒置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目前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是关于特殊侵权责任,及是否用专利方法获取同样物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倒置举证责任的诉讼不止这些。希望立法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倒置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    

  冯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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