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红)针对全市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市统筹办昨日发出补充通知,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计算标准按813元/月为基准执行,一次性抚恤金则多发10个月。
按照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其中,我市计算丧葬补助费所使用的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2006年度813元/月执行,标准若有调整今后将定期公布。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包含护理费、1~2个月补贴及取暖费。
此外,新标准开始执行后,企业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10个月调整为20个月,但执行时间则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即2004年10月1日~2007年7月1日新标准开始执行之前已办理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人员,将按新标准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