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谢庆 通讯员 赵锡正 马永杰)11月2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进行判决,看似合乎人情常理的乡风民约,在法律面前失去了效力。
79岁的李大妮(化名)是荥阳市广武镇的一名老人,养育了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家立业。随着年龄的增长,李大妮慢慢缺乏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再加上她没有固定收入,生活需要儿女们的照料。当初老两口的儿女就按照农村习俗约定,李的老伴随长子张福(化名)生活,她本人则随次子张禄(化名)生活。
今年春节过后,因二儿子自己生活困难,只给母亲提供了三百斤粮食。为此,李大妮与两个女儿和次子商量欲共同赡养未果后,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将次子张禄和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各100元,并提供适当的居住场所。
庭审中,两个女儿称,按照农村习俗和当初的约定,父亲由长子赡养,母亲由次子赡养。现在二女的家庭生活都困难,还要赡养自己的公公婆婆,无力承担赡养母亲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虽然原告与子女约定其由次子张禄负责赡养,但乡风民约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自判决生效起每月各支付其母赡养费100元,并由被告张禄提供适合原告居住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