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8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公告,向社会广泛征求《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该《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和生育的条款;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补助方面,用人单位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费用不得低于20元。此项开支由用人单位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据《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