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冯焱)市民海女士委托老股民王林(化名)炒股,没想到赔了4万多元,海女士状告王林要求照价赔偿。昨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海女士是个股迷,但总是赔多赚少。2002年,她认识了老股民王林,为获得更多的利益,她与王林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自愿提供10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王林炒股,如果发生损失,由王林承担,所获利润双方各分一半。2004年9月,股票亏损4万元,但王林称自己于2004年8月2日突发脑梗塞,导致记忆力减退、行走不便并破产,是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海女士无奈,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海女士和王林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判令王林支付海女士的4万元损失。王林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王林在市中级法院审理时称,双方签订的协议没有经过证券公司登记批准,不能认定为有效协议,并出具了残疾人鉴定书,称自己患有大脑萎缩,神智不清楚,属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因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