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明在《山西大学学报》撰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过26年的发展,走过了探索时期、与市场经济发展适应期,并迎来了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其基本经验就是与改革同行、理论联系实际。在法域范围、价值所在、适度性原则、综合性功能、渊源特征方面基本取得了共识。总的来看,中国经济法学在今后的发展,将会把重点转向对经济法的实践问题的研究方面,以便使经济法学对于现实经济法制建设更具有指导意义。为此,将面临以下一些基本问题:1.经济法的宪法地位问题。如何将中国经济法这一宝贵的法律资源,通过宪法和宪法之相关法明确其宪法法律地位,保障其健康发展,将是今后宪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共同努力的目标。2.经济法基本法的制定问题。经济法和现实活动的密切联系,使得经济法的现实表现十分庞杂。这样为了便于人们准确理解经济法,有必要在总结现有经济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基本法,这也是完善经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3.经济法的实践基础问题。虽然法院撤销了经济庭实行大民事审判体制,但在立法体制、司法实践以及法治宗旨上,经济法仍然有自己的实践基础。4.中观经济法理论的创立问题。5.经济法的教育完善问题。
应完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
高圣平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撰文认为,动产担保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就非转移占有型担保而言,最有效的登记方法是登记。从相关规定看,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有较大的缺点,登记机关高度分散,运作亦非高效。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完善应该奉行以下几点:第一,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关。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视其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而不是统一登记制。设置众多登记机关的唯一优点就是登记机关熟悉标的物的性质,便于行政管理,但分别登记制的弊端不容忽视,登记规则不统一,当事人查询、检索困难,登记系统的重复建设,无疑会增加整个登记系统的运作成本,进而陷登记之公示效力于不彰。因此,本着对当事人提供安全、可靠、迅速、有效并且尽可能最低成本的原则,由一个统一的专设机构来负责动产抵押的登记,堪称上选。其二,简化动产担保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为保证登记系统高效运转,登记内容应简化,不必要或过长的信息应该排除。担保登记系统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内容是准确的、简明的,并为任何查询者无需查阅其他文件而即能理解。登记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种:1.当事人,包括担保人与担保权人;2.担保物;3.抵押债权。
正确认识社会的突出矛盾
邢古城在《学习论坛》撰文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的突出矛盾是人们对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要求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以及社会差距扩大之间的矛盾。矛盾的症结在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根源在于分配制度缺陷,表现在于阶层之间的隔阂与冲突。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上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正常现象,但是这种矛盾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措施失当就会使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突出矛盾的焦点是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性问题,而不是要不要发展的问题;突出矛盾表现为短期性特征,而主要矛盾要涵盖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过程,因此,不能用突出矛盾代替主要矛盾,不能因为社会存在突出矛盾而影响解决整个社会的主要矛盾,也不能认为只要抓好主要矛盾,突出矛盾就迎刃而解而放松对突出矛盾的处理。解决当前中国社会的突出矛盾,一要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二要弥补体制或制度的缺陷;三要创造解决矛盾的软环境。创造软环境,既要教育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又要强化社会各阶层尤其是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责任,还要营造良好的温馨的社会氛围,消除阶层间心理隔阂,保持社会的稳定。
加快社会保障学科建设
王德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撰文指出,社会经济转型既包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又包括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的发展转型。这种转型的相互交织,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变得异常复杂而艰巨。如果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看成是由过去的国家福利制度向社会福利制度转型,那么,这个转型不可避免地受到前两种转型过程中路径的制约。同时,社会福利制度转型本身也会对前两种转型产生重大影响。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它们不存在体制转型问题,并且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由于高福利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目前,发达国家正在着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旨在完成其福利制度的转型。相比之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进行的,而且,又面临着社会经济转型的深层次问题。因此,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迫切需要社会保障学科,对当前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指导,对未来改革从政策设计上提出系统科学的方案,从而让下一个改革少走弯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公正与善政的关系
俞可平在《南昌大学学报》撰文认为,人类最高的政治理想是通往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而通往善治必须经过善政,善政是善治的必经之途。因为在所有权力主体中,政府无疑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政府仍然是社会前进的火车头,官员依然是人类政治列车的驾驶员。无论善政的内容如何变化,公正始终是善政的一个基本内容。善政的关键是公平,没有公平任何善政都不可能。这是因为公平既是人类社会的根本政治价值,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要素。作为一种基本政治价值,社会公正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是任何合法政府都必须肩负的职责,而政府要实现社会公平则必须建立民主法治的治理体制。因此,各级政府应当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和道义责任,统筹社会发展,努力做到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