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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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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客运管理处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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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制定实施行政许可处罚 越权决策
市客运管理处被追究责任

中原网  日期: 2007-12-28  来源: 郑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违法变相设定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超越职权进行决策,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简称市客运管理处)被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昨日,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今年8月8日,市政府联合调查组开始对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对市客运管理处越权违法决策的责任,市政府已进行了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

  市客运管理处于1999年5月1日制定发布、2004年9月1日修改后继续实施的《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分级达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达标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必须参加资质等级达标,不参加达标或未达标的,要吊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

  经查实,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相抵触,属于违法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同时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截至2006年年底,市客运管理处依据该办法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资质达标认定,属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资质达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检查评定未达标的企业,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60日内整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属于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另外,市客运管理处在制定《资质达标办法》时擅自处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在第二十五条规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四级的企业或连续四年被评定为三级以上的企业”,“其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可一次性延长12个月”,并已对9家出租汽车公司实施了奖励12个月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决策。

  认定行政执法主要责任

  调查认为,时任市客运管理处主任的冯某,对违法超越权限制定的《资质达标法》,特别是对其中的严重违法内容及实施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市客运管理处分管起草该办法的副主任李某某(1998年时的主管负责人)、起草人刘某某(现主任助理,2004年修改时的主管负责人)及综合科科长汤某(2004年修订时的科室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

  主要责任人被调离执法岗位

  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责令市客运管理处在60日内(明年2月份之前)改正《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分别达标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违法内容。

  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超越职权制定该办法负有责任的冯某、李某某、刘某某、汤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调离执法岗位。

  同时,对市客运管理处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2007年评先资格。本案涉及的其他责任追究,将移交市监察局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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