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法律
案例回放:2006年5月1日,王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介绍认识张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套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在签订合同同时王某向张某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即6万元的定金,但同时又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取为准。当天,经协商王某将随身携带的5000元钱作为定金交给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依据张某的授权作为代收人收取了定金并向王某出具了收据。
合同签订后由于部分细节问题,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到了2006年11月,张某见该地段房价高涨,便不愿再以原定价格出售房屋,遂以王某未按20%的比率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要求张某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律师解答: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虽然约定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定金,但同时又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取为准,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没有交纳剩余15000元定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相反,张某以王某交纳定金数额不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的王某可以选择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张某赔偿损失。至于赔偿损失的方式也有多种选择:第一,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第二,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第三,如果双方合同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王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包括逾期交房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因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等。王某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陈 奎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