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刊发了“辽宁西丰警方赴京拘传记者”这样一则新闻,备受关注。很显然,又是一位领导被“冒犯”,结果也不出意料:“冒犯”领导的人,警方要刑拘。
而就在此前几天,媒体有报道:“陕西绥德县职中的校长为了让助学金在年前下发到学生手中,去找县长签字。而县长要去参加一个会议,心急的校长追着县长并打开车门,希望县长签完字再走,岂料此举引来麻烦,校长被当地教育局责令停职,向县长道歉。公安部门也将其拘留。”
这些事件有几个共同点。一是“冒犯”者基本都是普通人;二是被“冒犯”都是当地的党政一把手;三是结果都是“冒犯”者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等罪名刑拘。这些事件值得研究和评论的问题很多,我要说的是:这些被“冒犯”的领导们,到底应该如何应对这类事件才能符合执政为民的要求?斗胆站在“领导”们的角度,设想一下:
首先,对那些“冒犯”者,第一反应不能是要惩处,“动刑”就更要慎重。“冒犯”者被刑拘,当事的领导的回答,要么说是对此“一无所知”,要么表示并无授意。其实,这样的答复,很难令人满意。
其次,要分析判断“冒犯”者所说的事情是否属实,如果属实,不管涉及谁,都应该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及时解决处理;如果暂时判断不了事实的真伪,就得马上组织调查。
第三,既然问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或党政领导,无论“冒犯”者是处于善意和恶意,作为一级党委政府有义务及时作出回应,有必要的话,应该主动当面听取“冒犯”者的意图和意见。如果,确实是出于恶意的造谣,甚至涉嫌“侮辱”、“诽谤”,应事后再按法律程序依法进行。
果能如此,这些事件的处理就会平稳得多,不至于闹得这么沸沸扬扬,甚至出现执法违法的后果。
如何应对这样的事情,说到底,就是反映了部分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继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特别提出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按照这个要求,我们许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确实应该从这些事件中吸取诸多经验和教训。 斯 雄